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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社會行政
科 目: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一、我國於民國103年簽署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請問該公約有那此準則及簽署後希望那些工作被落實?(25分)
【擬答】
(一)準則
1.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3.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4.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5.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之實現。
6.政府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建立評估公約落實與影響之人權指標、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
7.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8.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9.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10.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
(二)落實
1.行政院將依該法第6條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等相關事項。
2.衛福部應規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計畫」:請相關部會確實依照計畫,積極辦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講習宣導及設施改善等工作,以使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工作與日俱進,實現國際社會身心障礙者全人發展的理想。
二、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我國歷年來在法規上有何變革?(15分)最新的立法有何特色?(10分)
【擬答】
(一)變革
1.性交易修改為性剝削─增列三項行為,擴大保護範圍
(1)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2)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3)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2.增列保護措施,將「救援」一章修改為「救援保護」。
3.增列服務內容,將「安置」一章修改為「安置及服務」。
(二)特色
1.修正責任通報:增列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就業服務人員納入責任通報。
2.增列網路安全規範及違反之罰鍰: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業者知悉或透過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犯罪事實之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3.增列個人資料保護及違反之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亦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增列陪同人員: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5.增列出庭安全
(1)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保護規定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2)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6.增列其他兒少保護措施:兒少於審理中有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到庭後因身心壓力,而無法為完全陳述、非在台灣地區或在所不明,而無法傳喚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7.修正查獲性交易兒少之處理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24小時內,修改為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為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等處置。
8.修正緊急安置規定:增列法院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3個月。
9.增列審前報告: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45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7日內補正。
10.修正繼續安置規定、增列
(1)法院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2)前項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
11.增列再評估規定: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3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45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安置,延長期間不得逾1年,延長至被害人滿20歲為止。
12.增列訪視輔導規定:經法院依第19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3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前往訪視輔導,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18歲止。
13.增列對無法返家被害人保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被害人,應依兒少法為適當之處理。
14.新增親職教育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8~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15.增列追蹤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符合依規定處遇、不付安置處遇、安置期滿、裁定安置期滿或停止安置等被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力生活或其他協助,其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
三、Gosta Esping-Andersen 曾發表福利國家的三個世界,提出現今福利體制可分為三種典範,請說明這三種福利國家體制在運用女性勞動力時有何不同的作法。(15分)我國情形和那一種體制相近?(10分)
【擬答】
(一)Gosta Esping-Andersen的「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
1.自由主義的福利國家(Liberal Welfare State)
(1)以資產調查的社會救助、適度的普及移轉性方案或適度的社會保險為主。故福利國家的受益者是低收入者,通常是勞工階級及依賴人口,如兒童、殘障及老人等。
(2)對於女性勞動力沒有特別著墨,但此模型偏向個人主義,個人需求透過家庭獲得滿足,因此,女性通常會因為家庭因素而無法進入勞動市場。
2.歷史組合國家主義的福利國家(Historical Corporatist-statist Legacy)
(1)國家完全準備來替代市場成為福利的提供者,因此,私人保險及職業福利僅是一小部分。但是,由於國家強調地位的差別,因而再分配的效果較不被重視。
(2)傳統家庭的維護變得很重要。社會保險經常排除無工作的家庭主婦們,而透過家庭給付(如兒童津貼)來鼓勵母性。國家介入原則是只有當家庭能量枯竭時才被同意。因此,這個模式的福利國家才會被認為有保守傾向。
3.社會民主體制的福利國家(Social Democratic Welfare State)
(1)主張將普及主義及去商品化的社會權擴及新中產階級。
(2)積極追求高標準的公平,但並非是齊頭式的給付:即服務與給付都提高到新中產階級可以接受的水準,且保障勞工能有完全參與改善生活的相同權利,然而,保險給付仍會因所得不同而有差別。
(3)強調市場與傳統家庭理念:即本模型無待家庭能量枯竭,而主動將家庭成本社會化。也就是先儲備一些社會化服務,如托兒、托老及家庭服務等,以解除家庭壓力。因此,女性因無後顧之憂而勞動參與率高。
(二)我國與歷史組合國家主義的福利國家較為相近,多數女性皆因婚育因素離開勞動市場,因為欠缺公共托育與普及性長照服務提供,致使女性因老小照顧需求而須離開勞動市場
四、請申述「社會保險」制度有那些功能?(20分)「個人帳戶制」的年金設計無法達到社會保險的那些功能?(5分)
【擬答】
(一)社會保險功能
1.國民遭受意外事故費用的分擔:社會保險係採用危險分擔方式,集合多數人及政府的經濟力量,以補償少數人因遭遇各種特定危險事故而引起的所得損失,使其在收入喪失或減少時,也能獲得經濟上的補償,維持或恢復其正常生活。
2.國民勞動能力的保持: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民,無論在遭遇傷害、疾病或失業時,均可獲得經濟上的補償或醫藥的治療,使其身體或生活恢復原狀,得以繼續從事工作,參加生產行列。
3.國民身體損害的賠償:被保險的國民,無論因傷害或疾病,致使身體殘廢或死亡,其本人或遺屬均可獲得賠償,以度餘年或維持遺屬生活,使之無匱乏之虞。
4.國民儲蓄觀念的培養:社會保險兼具有保險與儲蓄功能,被保險人在勞動期間繳納少許保險費,等到老年退休時,即可獲得老年給付,以安享晚年,不慮生活費用之缺乏。
5.國民財富的再分配: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係由雇主及被保險人雙方負擔,政府亦有補助者,例如:職業災害保險,其保險費則僅由雇主繳納,被保險人不論繳納保險費多寡,只要發生保險事故後,均可獲得保險給付。故以保險方式,可使經濟力量較佳者,分配一部分財產給經濟薄弱者,尤其是健康保險,更能使低收入戶享受所得再分配的效果。
(二)個人帳戶制年金給付無法達社會保險功能
1.國民財富的再分配:個人帳戶制年金給付無風險分擔的功能,因其為個人帳戶,無法進行人民之間財富的再分配。
2.受通貨膨脹影響大,實際領取額度降低:不似社會保險可透過保險費率調整,而有抵抗通貨膨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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